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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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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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面积超标 撤销他人宅基地证案件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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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面积超标 撤销他人宅基地证案件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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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 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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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他人宅基地面积超标了,可以申请撤销其宅基地证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咨询:我村有一村民七十年代买了一间旧平房,后来,他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房子扩大了三十平方米。90年代,房子重新登记,他得以领取房地产证。但他确实侵占了集体土地,请问,我们可以到起诉他,要求其归还集体土地吗

律师解答: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设住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广东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2008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第三条(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如确有证据证明该村民的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该村民多占的面积即是非法占用土地。村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有条件返还的,可以要求其返还,或者由村委会征收超占部分面积的有偿使用费,也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规定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金牌状王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本团队在多年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中累积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办案技巧。并凭良好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欢迎咨询。

房产律师团队电话:18078803465(张律师)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A

公交站:农林下路 广东工大     地铁站:区庄B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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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8803465
张晴
联系我时说是在中国行业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